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玫諭 (原名 李美蘭 )
李林絹江 李駿逸 (原名 李勝原 ) 汪志誠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