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份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4號上訴人即被告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甯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份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上訴人公司之股份200萬股,按被上訴人主張其承受上開股份之對價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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