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2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2月9日至103年2月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甲○○。茲聲請人持有由第三人韋詡實業有限公司簽發、債務人甲○○背書之支票4紙,詎經提示不獲付款,共計尚欠本金新台幣5,77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3日通知債務人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民國96年5月28日送達於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新民││763之1│建│00│07│10.74│3分之1│甲○○(持分3│││││││││││││分之1)│├──┼───┼────┼────┼────┼────────┼─┼──┼──┼──────┼─────────┼──────┤│002│南投縣│名間鄉│新民││822│建│00│00│49.76│6分之1│甲○○(持分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