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46號(原案號:87年度易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
146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楊雅清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