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錦俊(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簡錦俊業已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卷105年度他調字第3號卷第4頁)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林怡伸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1336號被告簡錦俊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錦俊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88年9月13日以86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88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 殷東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殷東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 潘逸 欣,業經臺北地院於98年4月24日以98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於民國92年間,明知殷東公司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與 潘逸欣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潘逸欣將殷東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簡錦俊後,再由簡錦俊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22紙,合計金額為新臺幣1,579萬462元,並分別持交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26萬3,720元(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故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東山 稽徵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簡錦俊之供述│殷東公司自登記至解散,被告均為││││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潘逸欣為││││被告兄長之子之事實。│├──┼────────┼───────────────┤│2│前案共同被告潘逸│1.殷東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營│││欣之供述│業稅申報亦由被告負責之事實。││││2.共同被告潘逸欣於92年間亦於殷││││東公司擔任業務,殷東公司業務││││僅有其1人,銷售對象為三商百││││貨及大潤發,不曾跟附表所示公││││司交易過之事實。│├──┼────────┼───────────────┤│3│殷東公司92年間進│1.殷東公司於92年間所開立之銷項│││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發票如附表所示,合計開立1,57│││統一發票查核名冊│9萬462元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公│││、專案申請調檔查│司之事實。│││核清單、殷東公司│2.殷東公司於92年間進項總金額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1,154萬1,443元,其中瑞揚興企│││稅及冒退營業稅統│業有限公司進項金額即達1,092│││計表、涉嫌取得及│萬860元,佔殷東公司92年進項│││開立不實發票明細│94.62%,惟瑞揚興企業有限公司│││表、臺北地院95年│業經臺北地院95年度重訴緝字第│││度重訴緝字第13號│13號判決認定為虛設行號,難認│││判決、財政部臺灣│殷東公司有何商品可實際出售予│││省中區國稅局東山│附表所示公司之事實。│││稽徵所刑事案件移│3.附表所示公司中,億聚實業股份│││送書│有限公司經認定為虛設行號,扣││││除該部分後,幫助附表所示公司││││扣抵銷項稅額26萬3,720元之事││││實。│├──┼────────┼───────────────┤│4│臺北地院98年度訴│全部犯罪事實。│││字第71號判決││├──┼────────┼───────────────┤│5│殷東公司登記卷影│殷東公司由共同被告潘逸欣擔任負│││本1份│責人,被告則為股東之事實。│└──┴────────┴───────────────┘
二、被告簡錦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及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律論以連續犯有利被告。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而被告上開行為於94年間即完成,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結果,其就法定刑中關於罰金部分,由「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規定加以處罰。
三、核被告簡錦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又被告先後多次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復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從一重處斷。另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期以上之罪,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檢察官郭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梁瓊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殷東公司虛開發票明細,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故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字軌│銷售額(元)│稅額(元)│開立時間││││││、張數│├──┼──────────┼──────┼──────┼────┤││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RW00000000│716,160│虛設行號│92/01│├──┼──────────┼──────┼──────┼────┤│2│RW00000000│716,160│虛設行號│92/01│├──┼──────────┼──────┼──────┼────┤│3│RW00000000│716,160│虛設行號│92/01│├──┼──────────┼──────┼──────┼────┤│4│RW00000000│855,000│虛設行號│92/01│├──┼──────────┼──────┼──────┼────┤│5│RW00000000│855,000│虛設行號│92/01│├──┼──────────┼──────┼──────┼────┤│6│RW00000000│793,440│虛設行號│92/01│├──┼──────────┼──────┼──────┼────┤│7│RW00000000│793,440│虛設行號│92/01│├──┼──────────┼──────┼──────┼────┤│8│RW00000000│501,600│虛設行號│92/01│├──┼──────────┼──────┼──────┼────┤│9│RW00000000│570,000│虛設行號│92/01│├──┼──────────┼──────┼──────┼────┤│10│RW00000000│795,600│虛設行號│92/01│├──┼──────────┼──────┼──────┼────┤│11│RW00000000│579,360│虛設行號│92/01│├──┼──────────┼──────┼──────┼────┤│12│RW00000000│579,360│虛設行號│92/01│├──┼──────────┼──────┼──────┼────┤│13│RW00000000│901,800│虛設行號│92/01│├──┼──────────┼──────┼──────┼────┤│14│RW00000000│639,000│虛設行號│92/01│├──┼──────────┼──────┼──────┼────┤│15│RW00000000│504,000│虛設行號│92/01│├──┼──────────┼──────┼──────┼────┤││合計│10,516,080│虛設行號│15張│├──┼──────────┼──────┼──────┼────┤││漢鑫國際有限公司││││├──┼──────────┼──────┼──────┼────┤│1│VW00000000│2,380,952│119,048│92/10│├──┼──────────┼──────┼──────┼────┤││合計│2,380,952│119,048│1張│├──┼──────────┼──────┼──────┼────┤││群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1│RW00000000│673,117│33,656│92/01│├──┼──────────┼──────┼──────┼────┤│2│RW00000000│576,666│28,833│92/01│├──┼──────────┼──────┼──────┼────┤│3│RW00000000│302,063│15,103│92/01│├──┼──────────┼──────┼──────┼────┤│4│RW00000000│366,804│18,340│92/01│├──┼──────────┼──────┼──────┼────┤││合計│1,918,650│95,932│4張│├──┼──────────┼──────┼──────┼────┤││億紡實業有限公司││││├──┼──────────┼──────┼──────┼────┤│1│RW00000000│487,390│24,370│92/01│├──┼──────────┼──────┼──────┼────┤│2│RW00000000│487,390│24,370│92/01│├──┼──────────┼──────┼──────┼────┤││合計│974,780│48,740│2張│├──┼──────────┼──────┼──────┼────┤1│總計││15,790,462│263,720│2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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