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尚燁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尚燁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內關於「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一內關於「恐嚇」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內關於「恐嚇」及「詐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恐嚇取財」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