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照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許文照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8年5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附表編號7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許文照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3.11.30│103.12.16│103.12.0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04號│字第904號│字第90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104年度訴字第89、│104年度訴字第89、│104年度訴字第89、││實│案號│148號│148號│148號││審├──────┼─────────┼─────────┼─────────┤││判決日期│104.06.10│104.06.10│104.06.10│├─┼──────┼─────────┼─────────┼─────────┤│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104年度訴字第89、│104年度訴字第89、│104年度訴字第89、││決│案號│148號│148號│148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14│104.07.14│104.07.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916號│字第3916號│字第3916號││├─────────┴─────────┴─────────┤││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文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12.28│104.01.10│103.12.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04號│字第904號│字第90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104年度訴字第89、│104年度訴字第89、│104年度訴字第89、││實│案號│148號│148號│148號││審├──────┼─────────┼─────────┼─────────┤││判決日期│104.06.10│104.06.10│104.06.10│├─┼──────┼─────────┼─────────┼─────────┤│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104年度訴字第89、│104年度訴字第89、│104年度訴字第89、││決│案號│148號│148號│148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14│104.07.14│104.07.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916號│字第3916號│字第3916號││├─────────┴─────────┴─────────┤││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文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2.11.06-104.01.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9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104年度上訴字第976號││││實│案號│││││審├──────┼──────────┼─────────┼────────┤││判決日期│104.09.3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104年度上訴字第976號││││決│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0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