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龔麗琴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丕鎮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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