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孫淑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孫淑珠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代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
2月03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一筆新台幣5,000,000元正,約定於民國100年2月03日清償,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3.57%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年率百分之6.26,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8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契約書可稽。
(二)緣相對人謝孫淑珠、謝代萍於民國95年1月26日與本行簽立保證書,連帶保證相對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於新台幣6,000,000元整限額內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詎相對人僅繳納利息(或本金)至民國97年2月03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經聲請人催繳,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338,36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依法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