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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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341號債權人乙○○
6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FAY0000000)1紙,債務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郡亮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甲○○並非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添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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