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365號聲請人 石郭秋雲 SHIHKUO,CHIU-YUN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郭春長 之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