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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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經具保人甲○○交保新台幣10萬元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黃俊憲於97年10月1日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憑,足證其已逃匿。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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