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61號原告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