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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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保刑字第
20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