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告甲○○被告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6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96年度救字第3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
7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聲字第488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