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添桂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4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8㎡×公告現值37,090元/㎡×權利範圍1/1=1,409,420元),應繳裁判費為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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