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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