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11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