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邱卓錦蓮 被告丁語劼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0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緣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10日19時45分許走路時,遭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碰撞,而致原告身體受傷,被告過失致重傷罪刑責部分,業經鈞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
310號審理在案。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語劼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