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九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86ND0000000-0││1│1000││├──┼───────────────┼──────────────┼────┼───┼────┼───┤│002│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86ND0000000-0││1│1000││├──┼───────────────┼──────────────┼────┼───┼────┼───┤│003│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86ND0000000-0││1│1000││├──┼───────────────┼──────────────┼────┼───┼────┼───┤│004│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86ND0000000-0││1│1000││├──┼───────────────┼──────────────┼────┼───┼────┼───┤│005│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86ND0000000-0││1│1000││├──┼───────────────┼──────────────┼────┼───┼────┼───┤│006│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86ND0000000-0││1│1000││├──┼───────────────┼──────────────┼────┼───┼────┼───┤│007│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