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莉卉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劉秀琳律師被告 呂文章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宗佑 律師被告 李威君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姜至軒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