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55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壹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