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吉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鄭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3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惠┌───────────────────────────────────────────┐│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兆酆機械股│兆豐國際商│105年7月24日│78,750元│7YJ0000000│受款人:吉鵬│││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汽車貨運股份││││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