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70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峻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拾肆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峻弘於104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8,688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630元整、消費款12,93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3,12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94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6,064元整自105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