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宗達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裝驗餘毛重合計為零點柒玖壹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709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02年1月24日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5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709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物1包(含袋驗餘毛重合計為0.791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又本件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