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鈺選任辯護人徐宏澤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鴻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認其涉嫌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憚於重刑之虞逃情形,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被告黃鴻鈺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10
2年7月23日宣判,判處應執行刑4年4月,故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上級審判或執行,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新楣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