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鴻賓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鴻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鴻賓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編號2之「確定判決日期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
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下稱原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部分,自應在拘役100日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多為竊盜案件,僅有1件
為妨害公務案件,罪質大致相同,所竊取之物多為腳踏車、安全帽等用品,手段尚屬和平,惟犯罪時間分布於111年2月至000年0月間,並非密接,責任重複非難程度中等因素,另考量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57頁)之意見、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比例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妨害公務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另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1年10月24日112年1月29日111年2月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5749號112年度速偵字第5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614號112年度六簡字第36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日期111年12月21日112年2月18日112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614號112年度六簡字第36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日期112年1月30日112年3月15日112年4月2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6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78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刑拘役9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原聲請書編號2「確定判決」欄誤載「112年2月14日」,更正如上。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9日111年8月2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33號等112年度偵緝字第533號等112年度偵緝字第5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日期112年3月29日112年3月29日112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112年度易字第27號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7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7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78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刑拘役9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
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1年11月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六簡字第73號日期112年5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六簡字第73號日期112年6月1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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