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 江春重 被告 陳彥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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