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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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原告0000-000000B(B女)原告兼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甲○○地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秀菊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