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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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07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即反訴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16日上午9時51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反訴原告查報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