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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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謝嚴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