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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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義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馬義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度毒偵字第322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確定在案。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1178公克),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2項之罪,是第一、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確定乙節,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101年度緩護療字第300號、101年度緩護命字第796號案卷認為無訛,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至於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17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