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零點貳貳肆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夾鍊袋伍個、玻璃球管貳個、自製小鏟子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毒品殘渣夾鍊袋5個」均更正為「夾鍊袋5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其意志不堅,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直接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晶體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229公克,驗後淨重0.224公克),有該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扣案之夾鍊袋5個,檢察官並未送驗,並無證據足認其上有毒品殘留,且其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尚難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惟扣案之夾鍊袋5個、玻璃球管2個及自製小鏟子2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不諱(警卷第6頁參照),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被告乙○○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林園鄉○○村○○路77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8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2月18日23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580巷5-1號7樓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自製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2月19日15時30分許,在上址,經其同意搜索,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4公克)、毒品殘渣夾鍊袋5個、玻璃球管2個、自製小鏟子2支,並經其同意採尿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乙○○之供述│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2│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採集尿液│證明被告尿液檢體呈甲基安非│││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他命陽性反應,即被告有施用│││編號:鳳警035號)、台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實。│││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35號、報告編號:││││KZ000000000000號)各1份││├──┼────────────┼─────────────┤│3│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佐證被告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他命1小包(毛重0.4公克│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毒品殘渣夾鍊袋5個、││││玻璃球管2個、自製小鏟子││││2支、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4│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證明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畢釋放後,5年內再度施用毒│││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品之事實。│││錄簡列表││└──┴────────────┴─────────────┘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另扣案之毒品殘渣夾鍊袋5個、玻璃球管2個、自製小鏟子2支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為被告所自承,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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