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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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6號聲請人 吳爾文 檢察官(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失蹤人甲○○、乙○○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