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4樓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乙○○犯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一五二號、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乙○○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一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所犯恐嚇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審易
字第一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確定,迨至聲請人通知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拘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分別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及二十六日通知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否則依法沒入其已繳納之保證金未果,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以甲○清執卯緝字第一四三一號對受刑人發佈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同署通緝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足資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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