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彙茗
林楨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5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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