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蔡嘉能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嘉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蔡嘉能因涉嫌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102年度偵緝字第88號卷第35頁)。
三、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依法命警拘提未獲,有卷附送達證書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 可佐 (見本院卷第38頁、第42頁、第45頁),有事實足證被告顯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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