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苗小字第485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陳木林 被告鼎公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賴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本院苗院國一0一司執讓字第三四二六號轉移命令失效止,依本院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三四二六號轉移命令內容,按月將訴外人紀金條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包加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於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台幣參佰捌拾陸元之債權範圍內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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