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0號被告 陳宗憲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文末所載「應自105年2月1日起羈押」,應更正為「應自105年2月1日起羈押2月」;理由欄二所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文末所載「應自105年
2月1日起羈押」,為「應自105年2月1日起羈押2月」之誤寫;理由欄二所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為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之誤寫。原裁定雖該部分文字有漏載,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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