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柯宋阿粉 法定代理人 柯旻佑
柯莉玲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隆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通 被告 王紹澤
王玉麟 上列被告隆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紹澤、王玉麟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0號),經原告柯宋阿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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