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俊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1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3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1年2月9日確定;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本院於111年1月14日,以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11年3月11日確定。受刑人於111年4月26日入監執行,接續執行上揭有期徒刑1年8月、5月,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3年5月2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刑期滿日為113年4月21日;其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8282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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