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琬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琬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受讓之債權金額雖載明於債權讓與證明書,惟該受讓之債權係包括本金餘額、違約金、相關費用以及未獲清償之利息在內。債權人竟以受讓之總債權金額充做本金,顯已不當擴大債權本金,紊亂利息債務之計算,恐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準此,本院乃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含計算期間、方式)金額各若干,詎債權人仍執前詞而未予陳明,依前開說明,其聲請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