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醫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上字第14號抗告人 林元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君碩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蔡和憲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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