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聲請人 鍾曾敏淑 相對人 吳尚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尚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請求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1/2」計息之依據,及請求之實際利率為何(若無約定依據票據法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三、相對人吳尚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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