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務人 蕭睿堉蕭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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