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文彥 債務人 郭新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