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告 李玉海 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被告 陳重雄
盧莉𦰡 史彬士 住臺北市○○區○○路 黃治玉 何榮昆 陳金鎮 黃耀慶 董珊 林淑芬 陳世英 住臺北市○○區○○街 張允禎 陳錦雲 蔣慈育 住臺北市○○區○○路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正順 律師被告 方秀文 住新北市○○區○○路
宋婉露 住新北市○○區○○路1 林建民 甘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