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瓔婷選任辯護人曾志立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幸怡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