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04號聲請人 蔡水枔 相對人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060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9月27日52,000元108年2月28日108年2月28日CH496684002107年9月27日100,000元107年10月27日107年10月27日CH496676003107年9月27日58,400元107年10月28日107年10月28日CH496685004107年9月27日56,800元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CH496686005107年9月27日53,600元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CH496683006107年9月27日55,200元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CH49668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