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陳金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南屯區南屯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訴之聲明為「請求宣告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8日所召開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選舉理、監事決議無效」,備位訴之聲明為「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8日所召開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選舉理、監事決議應予撤銷」,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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